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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年10月12日 13:30:59

安徽省财政厅关于印发《安徽省政府采购“徽采云”电子卖场管理办法(2024年版)》的通知

2023-12-14    访问次数:4520

安徽省财政厅关于印发《安徽省政府采购“徽采云”电子卖场管理办法(2024年版)》的通知

省直各部门、单位,各市、县(区)财政局,集中采购代理机构,电子卖场供应商:

现将《安徽省政府采购徽采云电子卖场管理办法(2024年版)》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本通知自2024年1月1日起执行。2022年6月30日印发的《安徽省财政关于印发《安徽省政府采购“徽采云”电子卖场管理办法》的通知》(皖财购〔2022〕711号)同时废止。

     


安徽省财政厅  

                              20231214





安徽省政府采购“徽采云”电子卖场管理办法

2024年版)

 

第一章    

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强电子卖场管理,促进公平竞争,优化政府采购营商环境,提高政府采购绩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电子卖场是指在安徽省政府采购徽采云平台搭建的,实现小额零星多批次货物、服务网上交易和动态监管的信息化服务平台。

第三条 本办法适用于安徽省各级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和团体组织(以下简称采购人)使用财政性资金,通过电子卖场实施的直购、议价、单品牌竞价、多品牌竞价等简易采购程序,采购单项或批量预算金额在集中采购限额标准以下的小额零星多批次(三首产品馆除外)电子化采购活动,以及符合本办法第四条规定的采购活动。

非预算单位(含国有企业、基层自治组织等)使用电子卖场采购的,可参照本办法交易规则执行。

第四条 《安徽省政府集中采购目录及标准(2024年版)》中标注为电子卖场的货物应通过电子卖场采购;标注为框架协议采购的货物、服务应从电子卖场的框架协议馆采购;采购人采购经省级以上经信部门认定的三首产品的,应通过三首产品馆采购;采购人通过电子卖场采购农副产品的,可通过乡村振兴馆采购。若电子卖场确实不能满足采购需求的,采购人可以依法采用其他采购方式。集采目录以外、分散采购限额标准以下的非政府采购可参照执行。本办法实施过程中,若集采目录有调整,按调整后的集采目录执行。

第五条 电子卖场采购活动应遵循公开透明、高效便捷、竞争有序和诚实守信原则。

第六条 电子卖场实行全省统一规划建设、统一维护。具有统一的技术标准规范、基础信息标准规范、业务标准规范和数据标准规范。

第七条 电子卖场应当落实节约资源、保护环境、促进中小企业发展、支持绿色低碳以及科技创新和乡村振兴等政府采购政策,通过加挂标识等方式,方便采购人识别,引导采购人落实政府采购相关政策。

第八条 电子卖场交易方式包括直购、议价、单品牌竞价、多品牌竞价等,各方式适用条件定期在安徽省政府采购网更新。

(一)直购是指采购人直接择优选择电子卖场上架的商品,供应商在规定的时间内确认订单并供货(合同另有约定的从其约定)的交易方式。

(二)议价是指采购人选择商品,指定供应商,填写意向价并生成议价单,发送至意向供应商的行为。意向供应商可接单或拒单,若供应商接单,供应商可根据采购人的意向价修改价格。

(三)单品牌竞价是指采购人确定单一品牌商品,生成竞价单,符合条件的供应商在竞价结束前进行报价,报价最低的供应商成为成交供应商。

(四)多品牌竞价是指采购人确定不少于三个品牌的商品,生成竞价单,符合条件的供应商在竞价结束前进行报价,报价最低的供应商成为成交供应商。

第九条 采购人使用财政性资金通过网上超市采购集中采购目录内备注为电子卖场的货物以及框架协议馆的乘用车、电脑、空调等,应关联政府采购任务书(以下简称任务书);不使用财政性资金或采购集中采购目录以外且限额标准以下的项目,不关联政府采购任务书。

采购三首产品馆、乡村振兴馆产品的,可不关联政府采购任务书。从框架协议馆采购的,适用范围依据集中采购目录规定。

 

第二章  职责划分

第十条 安徽省财政厅负责统筹规划电子卖场建设,制定电子卖场管理办法,指导全省电子卖场采购工作,做好电子卖场的供应商入驻,交易价格的监测等工作。

委托第三方机构承担电子卖场的日常管理(乡村振兴馆除外)等工作;委托各级集中采购机构按照本办法承担本区域电子卖场交易活动纠纷处理,协助财政部门做好对违法违规行为的查处等工作;未设立集采机构的,由同级财政部门负责。各级财政部门负责对集中采购机构移交的关联任务书项目的违法违规行为作出处理决定。

各市财政部门负责统筹协调本地区电子卖场交易管理工作。

 

第三章  供应商及商品管理

第十一条 电子卖场采用承诺制开放供应商注册,注册供应商应当符合以下条件:

(一)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二十二条的规定。

(二)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注册,有相应的供应、实施及履约能力。

(三)在销售区划内具有较强的服务能力。

(四)没有被信用中国、中国政府采购网和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列入失信被执行人、重大税收违法案件当事人、政府采购严重违法失信行为记录、经营异常名录、严重违法失信名单等。

(五)承诺满足安徽省政府采购徽采云电子卖场供应商承诺书等相关要求。

个体工商户申请入驻的,应符合第(二)(三)(四)款条件。供应商入驻电子卖场,应当对提交注册信息的真实性、准确性、有效性及承诺书承诺的事项负责。

第十二条 供应商类型包括厂商、经销商、框架协议供应商和服务商、三首产品馆供应商和乡村振兴馆供应商等。

厂商是指生产制造符合国家或行业标准要求商品的生产制造方或品牌方。

经销商是指销售厂家生产制造且在电子卖场上架商品的供应商及其他经管理部门认证通过的供应商。其中,经销商属于电商的,应当获得有关行业主管部门批准,具备从事电商业务的经营资格。

框架协议供应商和服务商是指由集中采购机构或主管预算单位通过框架协议征集程序入围确定的框架协议供应商和服务商。采购结果经集中采购机构或主管单位确认后完成商品上架,其协议在规定时间内生效,期满未续期的,相应协议自动失效。

三首产品馆供应商是经省级及以上经信部门认证通过的三首产品生产制造方。

乡村振兴馆由省供销联合社委托第三方负责运营管理,供应商应按照乡村振兴馆有关要求办理入驻手续,上架产品由省供销联合社进行审核监管。

第十三条 徽采云供应商库与安徽省公共资源交易平台市场主体库互联互通,实时共享供应商信息。

第十四条 供应商应认真做好电子卖场交易相关业务工作,包括商品及服务信息的维护,采购订单业务处理,商品售后服务以及相关业务咨询、纠纷处理等。供应商在本平台上发布的商品,由供应商对其发布商品信息的真实性、合法性负责,不得无故拒绝或延迟确认订单、成交结果和签订合同。

第十五条 供应商发生服务承诺改变,相关资质降低及其他可能影响履约的重大信息变更的,供应商应在变更发生后3个工作日内提交信息变更申请,被退回的申请应当修改后重新提交。上架商品的配置参数、市场价格、主要属性、服务标准等信息因市场发生变化或者型号停产、缺货的,供应商应当在3个工作日内进行更新或下架。

第十六条 框架协议供货商品及服务的市场基准价下调的,供应商应对协议价格进行相同幅度调整,但不得降低商品质量、配置和服务。

第十七条 电子卖场商品实行标准化管理,分为厂家标准商品库管理和标准商品参数体系管理。

实行厂家标准商品库管理的品目,供应商原则上应当从厂家标准商品库中选择商品进行报价;实行标准商品参数体系管理的品目,供应商应根据标准商品参数项录入商品进行报价。

 

第四章  采购人管理

第十八条 采购人应当建立健全政府采购内控制度,指定专人负责电子卖场采购工作,加强电子卖场采购行为的合理性、合法性审核管理,做好本单位账号管理、工作流程及操作权限的配置维护等日常事务,按计划或实际需要合理选择电子卖场采购方式,优先选购优质优价的商品或服务,根据电子卖场相关规则全程自助式完成采购活动。认真履行验收职责,并按照支付规定和合同约定及时足额结算采购款项。

第十九条 采购人应当仔细核对订单、成交结果等信息并在线签订合同。

第二十条 采购人应于供应商发货后14日内确认收货,超时系统自动确认收货。采购人确认收货后应当在30日内完成验收,超时系统自动确认验收,验收流程及标准可参照《安徽省财政厅关于进一步加强省级政府采购项目合同履约验收工作的通知》(财购〔2016161号)执行,或者依据设区的市印发的相关文件执行。

第二十一条 验收通过或者满足合同约定支付条件的,采购人应按照合同约定及时向供应商支付资金,不得无故拒绝或延迟支付。关联采购任务书项目应于供应商上传发票后7个工作日内完成付款,非关联任务书项目应于供应商上传发票后30日内完成付款。未及时支付资金的,系统自动限制该采购人在电子卖场的交易权限。

第二十二条 交易活动结束后,采购人应当对供应商进行履约满意度评价。

第二十三条 采购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同级财政部门责令其整改;拒不正的,予以公开通报并暂停电子卖场交易权限,涉嫌违法违规的,依法依规予以处理:

(一)竞价结束后与供应商再次议价。

(二)成交后无正当理由拒不确认成交结果、拒绝与供应商签订采购合同,或者不按成交结果签订采购合同。

(三)合同履行过程中与供应商协商变更合同主要条款。

(四)未经同级财政部门认可,不按本办法规定通过电子卖场进行采购。

(五)关联政府采购任务书的合同未及时进行验收或未及时支付采购资金。

(六)各级财政部门认定的其他违法违规行为。

第二十四条 非预算单位(含国有企业、基层自治组织等)在电子卖场交易活动中存在未及时验收或未及时支付采购资金等违反公平竞争行为,拒不改正的,各级政府采购监管部门有权停止其使用电子卖场,并向其上级主管部门报告。

 

第五章  监督管理

第二十五条 电子卖场日常管理工作的主要内容如下:

(一)供应商入驻管理。

(二)供应商商品上架管理(乡村振兴馆除外)。

(三)商品库管理。

(四)供应商信息变更申请管理

(五)价格数据的监测、跟踪和分析。

(六)数据管理。

(七)向采购人及供应商提供业务咨询服务。

(八)向相关主管部门提供各类报表及电子档案。

(九)信用评价体系的维护。

(十)监管部门其他必要的需求等。

第二十六条 集中采购机构管理工作内容如下:

(一)向财政部门移交关联任务书项目交易主体的违法违规行为资料,协助财政部门做好关联任务书项目违法违规行为的查处工作。

(二)处理电子卖场交易主体之间的争议纠纷。

(三)管理电子卖场交易主体信用记录。

(四)对电子卖场交易非关联任务书项目主体权限进行处理(如扣分、限制交易、下架商品、清退等)。

第二十七条 财政部门管理工作内容如下:

(一)受理相关举报事项,对集采机构移交的关联任务书违法违规行为进行查处,作出处理决定。

(二)无集采机构的当地财政部门需处理电子卖场交易主体之间的争议纠纷。

(三)无集采机构的当地财政部门需管理电子卖场交易主体信用记录。

(四)对电子卖场关联任务书项目交易主体权限进行处理(如扣分、限制交易、下架商品、清退等),其中无集采机构的当地财政部门还需对电子卖场非关联任务书项目交易主体权限进行处理(如扣分、限制交易、下架商品、清退等)。

第二十八条 各级财政部门、集中采购机构、第三方机构应按职责进行管理。有关部门及工作人员存在违反本办法规定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等违法违纪行为的,依照国家有关规定追究其相应责任。涉嫌违法犯罪的,移送有关机关处理。

第二十九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有权对供应商及相关商品信息的合法性、真实性和可靠性及其他各当事人进行监督,对发现的违法违规行为,可向各级集中采购机构或财政部门反映、举报。

 

第六章    

第三十条 本办法由安徽省财政厅负责解释。

第三十一条 本办法自202411日起实施。